咪情况?阳江一对老夫妻闹离婚!
原告张某某,男,现年75岁,与被告李某,女,现年80岁,在1966年1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在双方没有完全了解的情况下,就于1966年2月开始同居生活,双方共同生育六个子女。
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婚姻基础,加上双方的性格和爱好各异,又没有共同语言,所以一直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原、被告一直无法沟通。
因当时子女多,家庭经济又十分困难,所以被告在1982年带小儿子张X离开原告,此后一直没有联系,现夫妻之间实属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解脱双方的痛苦,向法院起诉。
#调查与处理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原、被告至今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的债权债务。被告经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合法传呼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的答辩意见,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共同确认登记在原告名下两栋房屋归原告所有;登记在被告名下一栋房屋归被告所有。2021年1月4日,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人离婚。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的规定,原、被告在同居生活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双方虽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已经构成事实婚姻。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原、被告已经分居多年,也同意离婚,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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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由于原、被告共同确认登记在原告名下两栋房屋归原告所有;登记在被告名下一栋房屋归被告所有。故本案不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典型意义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具有重大意义。如今我们已经进入民法典时代,更要学好、用好民法典,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本案适用了《民法典》关于诉讼离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在阳春市范围内尚属首例。